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范围,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将推进煤炭、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按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意见》,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提高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在建筑、交通、水利、矿山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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