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的政策目标是“稳定社会”,给予贫困群体的只是一个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要求过于苛刻,就会使制度发生异化。
近日里,有媒体刊登了一篇文章,称要“挤一挤低保的‘福利水分’”(以下简称“挤文”)。文中说:“低保户”不仅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到“低保金”,还可以享受申请廉租房、经适房、看病就医等一系列的优先、优惠或补助,甚至连生活水电、有线电视、殡葬费用、电信资费等都能减免……如此看起来,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还真有些令人“羡慕忌妒恨”。
“挤文”所述,代表了当前的一种思潮,就是觉得中国社会已经“高福利”了,或者说社会救助帮了懒人而没有帮到穷人,这显然不是事实。
低保没有水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低保户“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到的低保金”的真实情况。
低保金的学名应该叫做“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确认的贫困家庭发放的生活津贴。其实,我们只需看一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金额,就应该能够明白就里了。
以城市低保为例,根据民政部网站提供的信息,2013年,北京市的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80元,南昌市的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430元。一旦低保家庭的收入增加,低保金就要减少;如果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享受低保的资格便要取消。同时,低保金的发放,是按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后的差额补贴的。201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实际发放的低保金是人均510.20元,南昌市是人均287.15元。
以每月30天来平均低保标准金额,北京市的低保对象是每天19.33元,南昌市是每天14.33元。就家庭开支而言,这笔钱要用于食品、穿着、水电燃气、家庭日常用品、交通通讯、文化娱乐等各个方面。如此低的收入水平,同样要应付家庭的“开门N件事”,实属不易。所以,即使再给些减免什么的,也不必太计较。而且这些减免,大多是在服务价格调整(上涨)时,低保户仍按原来价格支付而已。
再来看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按相关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是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两者的差别是前者有“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而后者却没有。原因是前者制定于1999年,后者制定于2007年,而2007年,正赶上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所以就毋需再提“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了。
如果我们细心一点,可以发现,在制定低保标准所考虑的各项开支中,并不包括医疗和住房。但是,日常生活中这两项却是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服务)。所以就有了住房和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也就是“挤文”中所说“廉租房、经适房、看病就医等一系列的优先、优惠或补助”。
要说明的是,低保户要享受“廉租房”政策,除了有收入上的限制,还要看住房条件,北京的规定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以下”,南昌的规定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含)”。一般来说,能够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家庭并不多。北京市享用廉租房的低保户应该是1万多户,而北京市的低保对象有大约6万户。南昌市是全国廉租房建设的先进典型,迄今为止,也不过建了6758套廉租房,改善了2万人的居住条件,而南昌市的低保对象则有11万人。
“挤文”也提及经适房,可能是误会,低保户应该是没有能力购买经适房的,因此不再赘述。
至于医疗救助,因为疾病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大风险,低保户当然也不例外。低保户现在一般会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但目前这项制度所能负担的医疗费用,大概只占50%。其余的部分,只有靠医疗救助来接盘了,否则就意味着低保对象被排斥在医疗服务之外。
低保不是“养懒汉”
社会救助的政策目标是“稳定社会”。就物质帮助而言,社会救助给予贫困群体的只是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说保障的只是一个最起码的生活水准。对于低保对象,从这项制度获得的主要是心理支持,低保给了他们一个调适自我以重新适应现实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机会。
如果在低保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中要求过于苛刻,对于物质援助的多少过于掂量,就会使制度发生异化。
日本曾经发生过一场惨剧,一位单身男士因病不能工作,靠“生活保护制度”(即日本的低保)度日。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活保护金领取者须按规定时间向政府汇报自己的经济和工作情况。不巧这位先生有一次在医院开出的化验单出了问题,所有指标突然都显示正常了。据此,政府就停发了他的生活保护金,结果这位先生竟然活活饿死在家中。此事件在日本闹得沸沸扬扬,媒体和公众对政府的大加挞伐,导致了一场社会风波。
最近在厦门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如果在纵火者申请养老金不够资格时先给一个低保,是否可以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这样说,并非为罪犯脱罪,而是我们一定要反省,能否造就这样的一种机制,当一个城镇居民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而成为低保对象时,对他和他的家庭已经做过的居民家庭收支调查,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在他有工作时就停止发放低保金;一旦他再度失业,原来的调查和档案就再度生效,不必重新申请,简单核实后就可以继续领取低保金,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更加人性化,同时也减少行政成本。
若进一步探讨,我们早在10年前就提出可以通过“资产建设”的方法帮助低保家庭自立。
譬如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出去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譬如3年中,不管他挣多少钱也不停发低保金,只是要求其每个月在其固定的银行账号中存入一定金额的钱,譬如500元。这样的话,他每年能存6000元,3年就是18000元。届时政府再给他同样金额的创业补助,他就可以有36000元的本金,做个小本生意了。
这是国外境外常用的方法,如今台湾地区很多卖珍珠奶茶和鲜榨果汁的小店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应将“支出性贫困”纳入低保
当然,“挤文”中有的想法也有一定道理,譬如“引发低保边缘群体的心理不平衡”。这是低保制度的一个天然缺陷,也是所有需要通过划线来实施的政策的通病。
譬如北京市的低保标准是580元,可以质疑的是,难道581元就不贫困?但是,如果将标准上调,譬如调到600元,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难道601元就不贫困?
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将“支出性贫困”纳入低保。
在当代社会中,其实造成贫困的原因不仅是低收入,不得不支付的大宗支出也同样会造成贫困。如果一个家庭的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则可以认为其最起码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保证。但是,如果这个家庭中出现了不得不支付的大宗支出,比较多见的是医疗费用,应该也可以申请社会救助。这种按实际需要来设计和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今后低保制度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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