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作为一种由法律设定的权利,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迥异,往往附有主体、缴费等方面要求。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险权益上所负条件逐步减少,或予以“符合推定”,表现在各个方面。
在权利主体方面,主要表现对“正式劳动者”身份要求的弱化。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而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农民等群体,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试点地区的公务员,均被纳入进来。
在缴费条件方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减免了缴费义务
在工伤保险领域,《社会保险法》摈弃传统的“三工”要件理论,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工伤保险的一般要件,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也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病,以及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该个人的医疗费用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所附条件进一步减弱。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一直以“非自愿”失业为前提。而许多国家已逐步放松这一限制,允许理由充分的自愿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显然,中国失业保险的非自愿条件也可能逐步松动。
社会保险权的去条件化,其实质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性”弱化与 “社会性”强化。由此,社会保险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为全面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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