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当中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以及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实施细则》通过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首次对外公布,根据该细则,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参保,细则对重复参保以及领取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当中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以及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深圳养老保险 两地参保怎么办?
选择清退深圳重复缴费 退还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深圳的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包括,已经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后,可不参加深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如果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深圳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深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而参保人在深圳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过,根据该细则,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而如果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还在市外按月领取,深圳将停止其享受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已经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将由深圳社保机构追回。如果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后次月可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该条例对缴费的年限也规定得比较明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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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怎么算?
本市参保人死亡 遗属可领在岗职工三倍平均月薪
根据《实施细则》,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将如何领取丧葬补助金?该细则规定,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享受?该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而地方补助的计算方法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深圳养老保险 参保人要注意什么?
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每年提供指纹
《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如果对养老保险缴费有异议,可向市社保机构要求核实。《实施细则》规定,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而如有特殊情况延期,需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而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将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实施细则》,在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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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金如何缴?
缴费指数规定详细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同人群月缴费指数也不同
经深圳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深圳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指数规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根据实施细则,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港澳台、外籍人员
参保按非本市户籍标准
该实施细则对于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领取也单独做了规定。根据该实施细则,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深圳,重新返回深圳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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