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和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公务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提高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防御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效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培训对象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好学深,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机制建设。在应急工作第一线的公务员,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深入学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基层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作为基层公务员轮训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切实抓好。
三、培训内容
要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重点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等。
四、培训形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应急演练等形式,利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开展培训。
五、具体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继续大规模培训公务员任务,有计划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员轮训工作。已经开展过相关内容培训的地区和部门,要结合新情况在不断深化上下功夫。要建立长效机制,把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公务员四类培训的重要内容长期开展下去。
六、培训考试考核
要做好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将公务员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公务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要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986
传真:(010)8422664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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