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管办〔2007〕28号 发文日期: 2007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设站单位: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即“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借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为进一步推动军队博士后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解决军队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中的保密安全等问题,申请到军队所属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进出站手续。
(一) 申请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进站申请材料,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经设站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出站申请材料,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单位考核通过后,报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站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开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函》和《关于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户口迁落手续的函》。
(三)设站单位凭借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开具的函办理进出站和户口迁出手续。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地域内的军队设站单位可到当地的人事厅(局)办理进(出)站和户口迁落手续。其他省市的军队设站单位暂时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出)站和户口迁落手续,变化后另外通知。
(四)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需要办理退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批准后,开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函》。设站单位凭函到有关省、市人事厅(局)或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退站和户口迁落手续。
附件:1.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函(略)
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函(略)
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户口迁落手续的函(略)
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函(略)
“关于军队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出站手续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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