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暂行办法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及部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促检查工作任务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全国人大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二、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部办公厅是协助部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的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反馈等工作,主要负责抓好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部署的落实和本级机关督促检查制度的拟定。
(二)部属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各自业务事项的督促检查。业务部门综合处(办公室)协助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并及时向部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主动配合上级机关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抓好本级机关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按照责权统一要求,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
(二)建立报告制度。重要文件发布、重要会议召开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应按时报告。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有时限要求的,应严格按时限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通报制度。办公厅(室)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政策文件、会议决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应予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应督促整改。
(四)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督促检查工作贯穿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
(三)督促检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
(四)督促检查工作必须讲求效率、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坚决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
(五)对于督促检查事项,承办部门须抓紧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规章,严格保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促检查事项。
五、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检查机构,形成综合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分工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
(二)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明确责任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给督促检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对督促检查工作给予经常性指导。
(三)抓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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