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牵引车“拖着”一辆挂车途经一路口时,将一女子卷入车轮下,致其当场死亡。赔偿时,保险公司搬出行业免责条款,认为“两辆车”发生事故,只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挂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月10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挂车免责条款不能成为不赔偿的理由,赔偿应在两车保险限额总和内进行。
2013年5月17日10时50分,26岁女子亢某经过沈北新区道义大街蒲河大道路口时,被一辆转弯重型车辆卷进车轮下,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是拖挂着一辆低平板半挂车的重型牵引车。经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周某负全责。经查,车主为邢某,车挂靠在沈阳某服务中心名下。牵引车和半挂车同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万第三者责任险,半挂车只投保了10万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双方就赔偿金额没能达成一致,亢某父母将司机、车主、沈阳某服务中心、保险公司起诉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
庭审中,车主称两辆车都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事故,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免除了挂车部分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主车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次事故纯粹因主车而发生,与挂车毫无关系。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无误地就此进行了说明。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亢某父母50万余元,赔偿车主27066元。车主邢某将赔偿款全部给予亢某父母。经调解,司机另赔偿给亢某父母6万元,取得了亢某父母的谅解,从而获得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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