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赴安哥拉打工两年,出国期间单位为其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其间被蚊虫叮咬,回国17日后因感染恶性疟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蚊虫叮咬不属于意外伤害,拒绝基于意外伤害险进行赔付。昨天记者获悉,经市一中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5万余元。
2009年3月5日,合肥的王先生与北京建工集团安哥拉分公司签订《工人出国派遣工作协议》,安哥拉分公司聘用王先生从事安哥拉分公司所属工程的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北京建工集团为其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
2011年3月1日,王先生从安哥拉回国并办理入境手续。同月17日,王先生入住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同月20日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为恶性疟。据查,合肥市已多年无本地感染恶性疟病例,近年来报告的恶性疟病例均为输入性病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疟疾的高发区域在非洲地区,传播媒介为按蚊,恶性疟的潜伏期为7-27天,再结合王先生出国务工的国家为安哥拉,及合肥市无本地感染病例的情况,可以对王先生在安哥拉被按蚊叮咬感染恶性疟这一事实加以认定。
法院指出,蚊虫叮咬事件可以满足致害物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蚊虫叮咬符合通常的“意外伤害”的特点。而王先生所患恶性疟并非其体内的原有疾病,导致王先生感染恶性疟的直接原因系蚊虫叮咬,蚊虫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亦应当成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的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后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先生的继承人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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