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启动后车辆损毁,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其赔款。
【保险案例】2013年夏天的一场大雨造成城市内涝,家住锦州市古塔区的石先生的轿车在停放时遭水淹。石先生找来专业检测人员,最终给出的故障原因是因发动机进水,启动时造成发动机缸体破裂,需要维修费用巨大。
石先生想起2013年4月份时,曾为自己的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过,随后他联系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出险后只同意赔偿电路等部分的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解释称,发动机受损有特别的保险,石先生没有投保这种保险,所以发动机的损坏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近日,锦州古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因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判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保险的合同上的确有石先生的确认签字,但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托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脱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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