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一乘客因汽车爆胎被甩出车外,构成八级伤残。事后,乘客将驾驶人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驾驶人方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664元,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8日12时许,方某驾车沿合肥绕城高速公路行驶时,汽车突然爆胎,撞向高速公路护栏,乘坐人李女士被甩出受伤,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李女士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多次索赔无果后,李女士将方某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实际为车上乘客,而非第三者,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李女士则认为,她系爆胎被甩出车外,所以已由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车上人员和本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交通事故撞击或爆胎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仍属于本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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