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如果不幸生病住院,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下部分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这部分费用如果超过1万元,可通过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1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新整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
此前,大病保险只在新农合中实行,未覆盖到城镇居民,新规出台后,只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能受惠。原新农合的大病保险立足于“病种”,划定了20种大病,20个病种以外即便花费几十万元也不能二次报销,而今后的大病保险,以住院的实际花费为基础,不再受病种限制。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称,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社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合并后的药品目录比新农合的目录增加了1260种,农民今后能感受到更多实惠。”上述负责人说。
大病保险作为一个险种,是否需要个人缴费?“这方面一定要给大家解释清楚,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个人不需要拿钱。”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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