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基本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本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4万元提高到18万元,提高14万元。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现行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年度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650元,第二次住院550元,第三次住院450元,第四次住院35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550元,第二次住院450元,第三次住院350元,第四次住院250元;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450元,第二次住院350元,第三次住院250元,第四次住院150元。四次以后执行第四次住院起付标准。
2、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人员以及派驻外地工作学习的人员,在当地住院的,执行嘉峪关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5%。
3、转往嘉峪关市以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80%。
4、出差、探亲或旅游突发疾病在外地急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75%。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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