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政[2001]146号文、合政办[2001]15号文规定,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其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不足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当年帐户资金、铺底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80%、70%。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视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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