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医保结算业务:
一、医保IC卡使用须知
医保IC卡即参保职工的医保身份证,其上的金额就是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刷卡充值个人帐户,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帐,门诊就医购药记帐等。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当月医疗费后,医保中心在次月10日前将所缴费用划入其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可持医保IC卡直接到定点医院、定点药房进行充值。
二、医保卡、医保证挂失和补办须知
参保职工医保卡、医保证如丢失、损坏、用完,可凭本人和代办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结算窗口办理挂失、补办和个人帐户冻结手续。医保卡、医保证一经挂失,立即作废。无身份证明的挂失业务一概不予办理。新医保卡、医保证凭工本费发票领取。医保卡自缴纳工本费之日起一周后领取;医保证在缴纳工本费之后,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随到随办。
三、个人帐户转移提现须知
参保职工跨地区调动时,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单位报送人员变更生效次月,携带医保证、医保卡,并提供转入地医保中心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到医保中心结算窗口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死亡的人员,变更生效次月,凭医保证、医保卡及身份证明,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结转或提现手续。
四、长期慢性病结算须知
长期慢性病实行定额补助,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600元,退休职工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市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将补助金额直接划入享受长期慢性病补助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
五、大病门诊结算须知
参保职工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结算,每年1月和7月结算两次。
六、乙类药品结算须知
参保职工使用医保乙类药品,先自付乙类药品费用的10%后,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结算须知
参保职工使用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国产的先自付项目费用的20%,进口或合资生产的先自付项目费用的30%后,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八、医保床位费结算须知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院6元/天,二级医院8元/天,三级医院15元/天,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25元/天,门(急)诊留观床位5元/天。参保职工住院床位费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职工自付。
九、公务员补助结算须知
公务员医疗补助仅对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补助,其中起付标准每次补助100元,住院医疗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补助。公务员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出院结算的同时进行补助。住院费用中以下项目列入公务员补助范围:起付标准,乙类药品10%的个人先自付部分,部分付费诊疗项目20%的个人先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分段结算中按比例负担的个人自付部分。但使用进口和合资企业生产的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个人先自付30%的费用不计入公务员补助范围。
十、市内定点住院须知
参保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携带本人医保证、医保卡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定点医院即可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其结算的起付标准、分段自付比例有所差异。
①各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为35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500元。
②职工个人自付比例:退休职工的自付比例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80%计算。
③最高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为26000元。
十一、转诊转院结算须知
参保职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疗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其转诊转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参保职工垫付,在治疗结束后,将医保证、医保卡、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报送市立医院医保科初审,最终由医保中心报销支付。外转诊转院两所或两所以上医院的,按多次住院规定结算。经批准转往市外医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先由参保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十二、异地安置结算须知
异地安置人员的医保证、医保卡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集中保管,其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单位医保经办人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按年度提现,单位医保经办人每年元月中旬将异地安置人员的医保卡报送医保中心结算窗口,集中办理提现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先由参保职工垫付,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整理报销。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先由异地安置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十三、医疗救助结算须知
参保职工住院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的2.6万元)。
十四、咨询电话:306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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