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 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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