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西藏基本实现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
西藏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创造了更好条件。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今天(11月2日)在拉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到2010年,覆盖西藏城乡居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经形成,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创造了更好条件。
2011年1月,西藏将全区73个县(市、区)全部列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西藏15.4万城镇非从业居民比全国提前一年实现了依靠社会保险养老的目标。2012年1月开始,西藏各地寺庙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广大僧尼解决了养老、医疗的后顾之忧。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持续上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截至2012年9月底,西藏全区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9%、27%;全区寺庙在编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制度实施初期的每月55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9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月120元。累计拨付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别为14418万元、1784万元,拨付率达到100%,受惠人数达到21.93万人。
2007年10月,西藏全区县以上的所有城镇居民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自治区)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西藏全区顺利建立实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解决。五年来,通过适时调整和完善,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受到广大参保居民的欢迎和肯定。为解决广大僧尼的医疗保障问题,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将区内所有寺庙在编僧尼全部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截至今年9月底,西藏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2.57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
2009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从降低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建立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结合居民看病就医实际,稳步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2012年8月,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对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把城镇居民的医保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人均筹资额达到32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万元。
同时,西藏基本实现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的看病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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