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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7〕89号)

 字体时间:2018-01-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通过专家咨询、评审和遴选,我省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通过专家咨询、评审和遴选,我省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形成了我省乙类药品增补目录。我省乙类药品增补目录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36种国家谈判药品共同组成《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一)《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谈判药、省增补药和中药饮片六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谈判药、省增补药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支付时区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额纳入基金支付,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其中,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严禁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定。

 

(三)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一)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按照《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对目录药品进行对应维护,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目录内药品维护工作,并及时根据国家药品目录更新情况完善我省《药品目录》数据库;要尽快实现商品名信息更新材料网上申报工作,简化办事流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抓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做好药品信息库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副作用较小、价格低廉的药品。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贯彻落实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审核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四)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特殊药品管理

 

(一)省增补目录中符合《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7〕58号)规定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后列入特殊药品管理。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注重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用药保障,根据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探索将少数临床紧急抢救、罕见病、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通过谈判、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等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扩大参保人员用药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继续执行。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设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要抓紧完成省增补目录药品对应维护工作,确保待遇衔接顺畅。过渡期结束后,各地不得以省增补目录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相关医药费用。

 

(二)本通知印发后,《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135号)及其相关补充文件、《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5号)不再执行。

 

(三)各级人社部门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凡例

2.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2017年版)

3.36种国家谈判药品

4.吉林省乙类药品增补目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吉林省药品目录2017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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