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36种国家谈判药品”)(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版《国家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20个药品(详见附件1)不计起付线,实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支付比例为70%。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每个参保人员按药品单行支付的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15万元,支付的总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封顶线累计,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不再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二、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尿激酶原等16个药品(详见附件2)按省本级现行乙类药品规定执行。
三、36种国家谈判药品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省医保局制定36种国家谈判药品补报具体办法,严格补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在2017年产生的36种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
四、四川省2017年版目录发布前,《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及我省有关补充文件继续执行(2017版国家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其中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不一致的暂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将2017版《国家目录》新增药品中部分高值药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纳入按药品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省医保局确定具体药品品种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采取单行支付的药品,由省医保局制定药品具体管理措施。并纳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认定、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师、处方、药品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七、省医保局应加强药品进销存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机构做好相关数据上传工作,核查用药规范性和真实性,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31日
“四川省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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