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69号)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99号):第四条第二款: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费的自负额度及个人账户部分,先在其当年度个人账户中列支,超出部分按照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补助。
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
5、《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61号)等;
受理条件
市本级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情形的医疗费用:
1、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因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未刷市民卡而垫付现金的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垫付现金的;
4、外伤在规定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5、其他需报销的情况。
申请材料
1、市本级医保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病历本;
2、有效医疗费用发票;
3、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费用报销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报销人委托书);
4、单位盖章出具的《舟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个体参保人员直接填写《舟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
办理流程
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2、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并打佣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结算并打佣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报单》后转入财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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