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流程:
(一)我区参保居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6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慢性病费用,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收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知后,可持下列材料到莱山区社保中心居民大病保险窗口(20号窗口)办理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1.参保患者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银行卡可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经激活的社保卡)。
2.由他人代办的:除携带本人办理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患者为未成年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居民户口簿。
4.参保患者死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受益权声明书等资料。
(二)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审核结算部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审核并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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