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柳人社局发[2011]152号)精神,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园区主管部门和园区财政局应加强管理,认真界定和审核企业的性质、用工人数、生产经营等情况,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把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各级财政预算,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二、凡园区内企业申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必须经所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盖章认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才能享受待遇。2012年4月之后(含4月)申请的企业,从核定同意次月开始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服务经办工作,设立专人、专窗管理,做好核定、统计、年审等业务工作。园区企业办理日常业务必须到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金秋大厦九楼)企业征缴大户室办理。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单位,当月增加人数超过原核准人数100人以上的,必须经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和园区财政局盖章认可后,方能享受调整缴费比例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园区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一月份进行年审,年审所需材料另行通知。
五、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单位必须当月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拖欠,若形成欠费即取消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资格。
六、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单位必须真实反映本单位用工及生产经营情况,若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取消享受待遇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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