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发办〔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办理条件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所需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接收函》。
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工作调动需出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介绍信)。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接收函》。
3、原参保地向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个人帐户转移信息表》、《个人缴费对账清单》及汇入转移资金。
承办科室 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联系电话:0762-3298279)。
工作时限 接到相关资料的4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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