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参保重庆城乡职工养老保险6月3日22时30分讯(记者 杨涛)今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衔接。今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种险种可互换 缴费满15年是界点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造成部分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
为解决不同险种间的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涉及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享受待遇。
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随险种转移 累计计算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原本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该负责人表示,届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都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重复参保待遇可退 办理手续前记得确定待遇领取地
暂行办法规定,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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