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40元。
这是启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首次提高标准,也是自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以来的第二次提高标准。
9月26日,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组织召开了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同时,同步启动了基础养老金调标准工作。
按照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新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制度建立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目前的140元,十年实现了翻番,近三年实现年均增幅6.78%,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
此次提高标准,中央及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增加支出约3.1亿元,较2017年财政补助增长16.04%。可以看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的增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成说,这次全面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增强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稳定参保居民的参保预期,助力精准脱贫。
据了解,自2009年新农保制度试点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不到10年时间里,新疆参保人数达到了604万人,其中享受待遇人数112.53万人,2017年底人均待遇达到了136.76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项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新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9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对《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亮点进行解读。
待遇向70岁以上居民倾斜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按照7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5元、8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10元增加基础养老金。将原长期缴费鼓励政策纳入基础养老金构成,对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
适时调整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部署,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明年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依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年缴费额增设最高缴费档次,2019年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2020年前,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
提高了高档次缴费补贴标准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依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与调整最低缴费标准同步调整自治区缴费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高档次缴费的鼓励标准,由原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提高到25元。
丧葬补助金发放与基础养老金挂钩
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由现行一次性400元调整为不低于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4个月基础养老金。
按照2018年新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40元)计算,新疆丧葬补助金最低为560元,较原标准提高160元,增幅40%,与新疆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标准基本接近。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临终关怀,减轻了死亡人员家属的丧葬费用负担。(李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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