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一)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社保机构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编制用款计划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五)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请表》,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社保机构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待死亡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如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被冒领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待冒领养老金追回后,县级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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