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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字体时间:2016-09-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很多人问我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为了解决大家的疑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一、办理机构

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办公地址:县劳动保障大院东办公楼4楼

服务电话:6326805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7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2006]13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二)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6、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一寸彩照2张;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9、如单位已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并发给了《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只需提交第5、6、7、8项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参保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领取填写好相关表格备查;

2、审核资料:业务人员对申请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对审核不合格的,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正资料;

3、缴费核定:业务人员在审核提交的资料、相关表格及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后,按规定核定缴费类别和金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告知收入户账号,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录入系统:根据缴费情况,及时建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台账并录入系统;

5、办理手续: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4月份确定一次,中途不作变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雇主为其缴纳比例为1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决定。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

1、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2006年1月1日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发生下列情况,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支付和继承: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而转移。劳动者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劳动者跨省流动时,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又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函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单》,转入地社保征办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劳动者即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后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前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3、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

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5、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八、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审查合格,即时办理。

拓展阅读

养老保险的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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