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三类人员还能得到适当倾斜: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增加40元/人/月;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增加50元/人/月;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增加60元/人/月;
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增加70元/人/月;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增加80元/人/月;
年满90周岁,增加90元/人/月。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上调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中强调,必须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须于2015年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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