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来黄山市就业许可办理
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在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4、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②身体健康;③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2、填写《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三份;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卫生防疫部门或出入境检查局出具的证明);6、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7、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制作就业证);9、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作流程(从业务申请到办结) 窗口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来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表格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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