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发挥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互助作用,规范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我省出台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
办法明确指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调剂金上解申报工作。省级调剂金实行一次性上解,由统筹地区按当年失业保险费年初收入预算批复数的5%,于每年6月底前上解到位,次年按上年决算数予以结算。统筹地区应将上解省级调剂金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办法规定,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解省级调剂金通知五日内,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解计划五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应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未能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当年收支缺口省级不安排调剂金补助,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该地区社保基金预算年度考核参评资格。
办法强调,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充,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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