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职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原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时间一并纳入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按照对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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