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业务指南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4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我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我中心自受理失业保险申领之日起十日内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失业人员。审核合格者,参加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结业后到市失业中心领取失业证,自次月起凭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核(失业保险金发放通知单)市建行文峰宾馆路南100米建行大厦一楼,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须按月领取,(每月14—30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不予补发。
5、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我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待遇标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2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失业人员按月领取生活救济金208元,定额医疗补助金15元,计223元。(电话:2277898号 223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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