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办理条件非农业户籍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㈢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二、所需资料㈠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
⑴1998年7月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固定工需提供个人档案,或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⑵1998年7月前参保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手册》;
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办理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法人代表除外);
⑷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⑸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劳动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
㈡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法人
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注销)申报表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㈠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裁决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㈡参保人根据《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时间,次月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后)持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折逐月领取失业待遇。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业务办理时间为1-27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减少一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㈡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理手续。
㈢属1998年7月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之前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自动离职的人员,不需提供个人档案。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
一、办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户籍参保人,可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㈠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二、所需资料
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㈡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㈢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除外);
㈣其他:
1、法人代表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注销)申请表》正本及复印件;
2、农民合同工失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需提供生效的劳动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
三、办理程序
㈠农民合同工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裁决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
㈡参保人凭《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到财务科前台办理,成功支付后参保人领取《支付通知单》,并持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理手续,逾期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㈡由于财务支付电子系统至下午4:15截止办理业务,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下午4:10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财务科前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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