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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

 字体时间:2016-06-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由上可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实例】

陈小姐在公司参保5年零7个月,被公司解除,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

如果陈小姐之前没有未领完的失业金期限的,就这次5年零7个月的失业保险参保时间来算,可领到7个月失业金,目前失业金标准为904元/月。

同时,她还可以领到最长6个月的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即其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000元×15%=450元/月,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无需另外申请。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延伸阅读

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出现哪些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2016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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