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52号)第一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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