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三、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省新规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职工施行下列节育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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