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项,凡是按0.6%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其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都由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3%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其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另外还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前检查费。
基金不予支付的生育医疗费: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施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新生儿的费用、自费的营养药及物品、特殊病房(康乐待产室、家庭式母婴间、特护母婴同室、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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