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知识 > 生育保险 >

上海市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字体时间:2015-04-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今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 其调整如下: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 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 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 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 5 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 0 天。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 5 天;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 2 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 0 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 0 1 2 年4 月2 8 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上海市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10586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