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十堰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57元、242元、228元、214元的标准增加。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00元/月、六级增加171元/月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此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护理费的增长标准分别为143元、114元、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上述待遇的调整时间为:8月份落实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调整,今年年底落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市民若有其他情况,可拨打市人社局工伤科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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