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24小时内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33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为A4纸)
1、《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亲属亲笔签名、盖手指模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用人单位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受伤后有关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手指模(原件)、证人的身份证及劳动关系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为司机,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史资料和死亡证明;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关证明;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亲笔签署姓名和递交时间;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递交人姓名和时间;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还须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材料交齐后,正式发出受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职工因工伤问题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管辖区域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处理。
六、咨询电话:12333(或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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