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 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如按时申请、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逾期不办理者,将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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