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流程。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4、直系亲属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有婚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在学校、幼儿园就读证明材料;
7、发生抢救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8、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10、直系亲属户籍证明;
11、单位证明;
12、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到边远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调查时为受理之日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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