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无锡市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均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相关工伤费率已调整到位。平均降幅达22.3%,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昨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市社保中心根据《关于层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精神,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区工伤费率调整操作口径的会议纪要》,调整了单位行业分类及工伤费率,明确了工伤费率调整时间及操作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按“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有的三类(0.8%、1.6%、2.4%)划分成八类(0.3%、0.7%、1.1%、1.4%、1.5%、1.8%、1.9%、2.0%)。
2016年5月起,市社保中心将依据工伤费率调整实施时间,对上述单位在调整实施前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进行抵冲结算。此次工伤费率平均降幅达22.3%,调整涉及全市近80000多家参保单位,惠及160多万参保职工,抵冲金额预计达9347万多元。
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费率调整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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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Q: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Q: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多少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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