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4——湖南省直单位大病公积金提取新政
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自2009年开始实施这一规定以来,为较多患病职工家庭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体现了中心“以人为本”、“一切从客户出发”的服务理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个别职工和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经中心研究决定,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明确“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疾病范围。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
二、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必须由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且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本人前来申请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时有权要求其补充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并进行核实。
三、中心自受理职工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医保中心、医院、公安等部门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四、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伪造资料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款项,计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账户2年,并通报单位和向媒体曝光;如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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