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及《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1号),单位可为获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
单位为外国人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前,应持外国人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已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外国人身份信息登记业务。管理部审核单位提供资料无误后,为单位打印《外国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
单位根据《外国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中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为外国人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开户姓名由单位登记外国人姓名标准音译汉字。外国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单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封存、缴存额调整等业务。
二、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外国人应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本人。
外国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一)外国人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购房人身份资料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双方在国外结婚的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和中文译本。)。以下夫妻关系证明同此标准提供。配偶为外籍的,应提供配偶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3. 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外国人与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二)外国人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购房人身份资料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籍的,应提供配偶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3. 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三)外国人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
1. 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籍的,应提供配偶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同意管理部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5)外国人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2. 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贷款还款凭证》。
(四)外国人市场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1. 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资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籍的,应提供配偶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3)租房及相关资料:
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以及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各一份。
2. 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未用于提取的发票;
(3)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
(五)外国人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证明资料
外国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办理相关业务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执行。
“天津市关于规范办理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3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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