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详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
(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改造住房时需补缴房款的,可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无新单位接收的;非公企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申请人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办理销户支取;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龋
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本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致使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级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停止受理异地(指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一次性付款购房、支付购房首付、购房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只能提取一次。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对一次性付款购房后申请支取公积金的,实行先收件审核,产权信息核对属实后再通知申请人办理支龋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购房首付款,且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支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完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年起,跨年对月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本息总额;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本息余额。
(一)凡是偿还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职工,都以贷款发放月为对应的支取月,在当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二)大力开展“委托扣款还贷”业务。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与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具体参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三)凡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的名义支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在两个月内没有归还贷款的,今后该套住房的剩余贷款本息一律不予办理支龋
(四)允许职工除支取当年的还贷部分外,同时可以支取上年因故未支取的未取部分,但合计一次支取不得超过两年的还款额。
(五)申请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该套住房就不再享受每年一次还贷支取政策;或者申请享受每年一次购房还贷支取政策后,该套住房就不再享受申请支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政策。选择享受购房首付支取政策的,在还贷期间(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只可以申请一次提前部分还贷,和申请一次提前全额还贷。在之前已经购房的(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开具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仍然执行老政策。在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前又办理了另一套商贷购房的,不能支取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六)因婚前财产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同时各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在同时还贷期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支取各自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不能交叉支取公积金来相互还贷;如夫妻任意一方的贷款先行归还完毕后,夫妻双方可以对另一套仍在还贷期间的房贷履行共同还贷义务支取公积金,但必须提供愿意共同还贷的公证书。婚前财产,其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或偿还贷款的,需要提供愿意共同支付的公证书。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项及第八条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支付房租的,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转帐,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或由经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办理;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樱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经市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定;
(七)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注: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大修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九条 职工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首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已还款一期的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窗口办理销户支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迁入地的定居(或接纳)证明。
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接收单位或县级以上劳
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调入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提取;
在市本级或县(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凭调令的
复印件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
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向中心提供调令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转移手续;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市、区管理部)转入集中封存户暂作帐户封存处理。
凡属一个系统内工作调动的职工,不论是否跨越市(州)或省(市、自治区),都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三期还款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审批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的第三联、最近三期还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前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最近三期还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还贷或同意提前全部还贷的通知函。
第二十四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承办人承诺》上签字;
(一)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鉴于在我市房改之初有部分企业因房改而建立公积金后,现已改制或破产并停缴,职工个人帐户的公积金余额极少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企业中已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支取,可不再要求其继承人支取时必须出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自己应支付费用等额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监狱或单位盖章确认的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符合条件需支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单位开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委托他人提取的公证书;未办理公证书的,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购买棚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棚改区内属私房的,待棚改安置完后,凭棚改办出具的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办理支取;
(二)棚改区内属公房的,凭与国资委签订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办理支龋
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在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上加盖预留印鉴→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归集科(区、市、县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通知申请人→归集科(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其它公积金服务网点)开出(转帐、电汇)支票或汇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城区服务部、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或其它公积金服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城区服务部、区(市、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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