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规范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缴存比例进行规范。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以西安市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周至县、户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拓展阅读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 ||
当年缴存 | 0.35 | 0.35 |
上年结转 | 1.85 | 1.60 |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3.25 | 3.00 |
五年以上 | 3.75 | 3.5 |
个人公积金贷款办理
办理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4.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5.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6.借款人征信报告;
7.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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