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继续实施贷款差别化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受理首次或两次以内贷款申请,适当放宽第三次贷款申请。
(一)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1.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并参加中心楼盘按揭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0%。如不能参加中心按揭贷款、只能用现房作抵押的,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80%。
2.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房产证)申请购房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评估价值即为购房总价,最高抵押价值为80%,最高贷款额度也为80%。
3.申请人因建造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80%。关于“建房总价”,不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以及《施工合同》中的建房总价确定,中心统一要求按144平方米核定建房面积。对建房单价,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由管理部、分中心以及湖南长银担保公司根据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而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从而确定“建房总价”。当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以该栋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80%;当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80%。
(二)对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1.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并参加中心楼盘按揭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70%。如不能参加按揭贷款、只能用现房作抵押的,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70%。
2.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申请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评估价值即为购房总价,最高抵押价值为70%,最高贷款额度也为70%。
3.申请人因建造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70%。关于“建房总价”,不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以及《施工合同》中的建房总价确定,中心统一要求按144平方米核定建房面积。对建房单价,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由管理部、分中心以及湖南长银担保公司根据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而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从而确定“建房总价”。当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以该栋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当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
(三)适当放宽第三次贷款申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装修、购买、建造住房名义申请)
1.第三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住房因灾害(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损毁等情况。
2.申请的时间和主要资料
时间:灾害发生后6个月内。
主要资料:
(1)遭受水灾的,由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证明。
(2)遭受火灾的,由住房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或社区证明。
(3)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
3.贷款种类
申请人既可以按损毁住房申请装修贷款,如果重新购买、建造住房,也可以申请购买、建造住房贷款。
4.调查核实
管理部(分中心)在住房现场和社区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5.呈报
管理部(分中心)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呈报资金营运科,中心进行审核。
6.审核贷款
(1)对装修贷款,装修总价为100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最高贷款额度为该套房屋抵押价值60%与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之和。
(2)对购买、建造住房贷款,按前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二、贷款次数的确定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以我中心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三、可提可贷政策
(一)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并符合三年内无提取记录(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购房职工,仍然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即最高可按购房总价30%提取(但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 对从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未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又符合中心现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条件的,也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即最高可按购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30%提取(但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
四、凡此前中心制定的“贷款差别化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并于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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