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7日,中国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悄然挂出《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同一天,保监会宣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出台,一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针对《指导意见》进行的全面释疑,也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大媒体。
损失10万就是重大案件
《办法》规定,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应按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问责的缘由包括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以及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
其中,对损失50万元以上案件,除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根据不同情形受到问责。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将追溯至上两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如果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发案机构的上两级机构为总公司以下机构的,其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问责。
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将追究领导责任,离退休超过5年的除外。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按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汉唐事件”中,6亿元的投资不但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就连董事会都未讨论过,仅凭时任中再人寿总经理的冯宏娟一支笔就划走了,本刊揭露中再人寿有达到股本金50%的4亿元资金已经追讨无望之后,冯宣称这笔巨额失误投资“不过是正常的经纪业务”。本刊当时呼吁:尽管保险公司投资失误连连,但没有谁为此真正负责,这种现象值得高度关注。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直言不讳:“中再事件”不是保险业内的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它在业内外引起轩然大波,以至于引发其后保险高管变动和相关法规出台等一系列事件,原因在于“中再事件”是保险业丑闻首次没有遮拦地详细暴露于公众面前。
公开透明方能约束有力
监管规章明确,《办法》不仅适用于国有保险机构,也适用于其他性质的保险公司。《办法》要求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尽快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其他保险机构也应当参照这个做法。
据了解,《办法》是今年1月25日印发的,因此,保险公司制定并实施办法的时间非常紧迫了。
仅去年,受累于问题券商的除中再人寿外,纠缠不清的还有中国人保与汉唐证券、中国人寿与闽发证券、新华人寿与南方证券的关联。
让人担忧的是,倘若不是因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这些巨额投资失利很可能悄无声息。原因在于,保险业没有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而同为金融业的银行和证券都有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这极易造成虽有各种规章制度,但缺乏公众监督最终难以威慑保险公司。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管理层不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保监会可以直接向股东反馈监管意见。不过,这样的信息披露程度与市场所需力度比较,仍然相距甚远。
媒体力量
本刊并不是第一家、也不是唯一一家获悉“中再事件”的媒体,接下来的采访涉深、沪、京三地,亦相当艰辛。
2005年3月15日,即中再人寿4亿元股本金深陷汉唐追讨无望近半年之后,一家媒体刊发报道,称赞冯宏娟给中再集团交上一张不错答卷。还写道,中再人寿有高层人士称,2004年底中再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60%左右。该报道为中再人寿当时欲增资扩股的解释是,不是只有偿付能力不足或存有风险时才需要,保险公司规模扩大后,势必需要补充资本金,未雨绸缪。
本刊揭发“中再人寿失足汉唐”之后,依旧有媒体刊登冯宏娟的辩解:“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已经定性,中再人寿与汉唐证券签订的是正常的‘经纪业务’协议,而不是‘委托理财’,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合同。”
尽管深信“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巨额的财务丑闻,保险公司的信誉受损,对业务可能带来致命打击,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本刊也深信: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可以更好激励真善美,鞭挞假恶丑。
保险业一直在强调诚信建设,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目前,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纠正保险经营中的一些错误做法的关键,媒体监督难脱其责。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韦丰 2006-02-22
【作者:韦丰】 【出处: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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