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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年金配备四把安全锁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即使没有通胀压力,维护年金安全、帮助年金实现增值也是政府和年金制度设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通胀压力越来越大的时期,年金的安全与增值就更受关注。 事实上,从2005年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致力于从制度上解决年金的安全问题。确立采用信托模


即使没有通胀压力,维护年金安全、帮助年金实现增值也是政府和年金制度设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通胀压力越来越大的时期,年金的安全与增值就更受关注。
事实上,从2005年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致力于从制度上解决年金的安全问题。确立采用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多重的制度保障着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4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要其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运营并达到增值要求。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但为了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从4个方面入手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一是通过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二是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三是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四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采用信托模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表现为信托关系,首先是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形成所有权代理关系;其次是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通过契约把基金经营管理权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从而形成经营权代理关系。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4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严格限制证券投资比例

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比例限制一般包括:投资工具的限制,如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股票、国外证券等高风险投资;投资数量的限制,分散投资能够降低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于集中,要求基金在投资时遵循分散化投资的原则。投资数量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即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对于某一种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权益类资产限制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年金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不能超过企业年金资产的20%。投资比例上限的控制,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实行风险准备金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需要3个账户,除了基金归集账户、投资账户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账户,就是风险准备金账户,并且规定投资管理人必须从投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进入风险准备进账户。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从运作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规范,对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即它的设立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持续地保值增值;风险准备金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出资设立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成本而存在。那么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势必会促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增加投资收益,减少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效率。因此,风险准备金制度能激励每一个投资管理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整个年金计划更加透明,也使企业年金受益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更好的对各个资格人进行监督。

安全与增值,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安全措施设计得再完美,如果不能实现增值,就会像被贪腐、被挪用一样一点也不安全。

2008年01月21日 01:24 证券日报本报记者 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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